12月16日,衡水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衡水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金廣青對于2025年11月24日衡水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6年1月15日正式實施的《衡水市政府規章制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解讀。



《辦法》由市司法局承擔起草、審查任務,起草過程中,市司法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嚴格立法程序、深化立法調研,確保《辦法》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體現黨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政府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根本原則。《辦法》第三條規定,“制定政府規章,應當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創新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壓實部門立法工作責任。《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梳理影響立法質效的各種因素,從源頭控制著手,規范政府規章立項的范圍、評估、論證等環節。強化市政府對政府立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明確起草部門的前期準備和文本草案質量控制責任,確立市司法行政部門在政府立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和全過程質量監控責任。


構建全流程規范化體系,保障政府立法質量。《辦法》以提升政府立法質量為核心目標,對政府規章制定出臺的全流程,逐一明確立法要求,著力打造政府立法全流程規范化質量保障體系。


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拓寬參與路徑。《辦法》在立法原則中明確“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總則中規定“建立和完善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拓寬社會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深入基層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在程序設計中要求政府規章立項、起草、審查均應廣泛征集意見,并構建專家論證、聽證、第三方參與、社會風險評估等配套機制。


提升規章制定工作實效。一是對報送制定規章的立項申請有更高要求:立項申請應當對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并附規章初稿和有關立法依據及參考資料,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申報材料。二是對規章送審程序有更高要求:規章草案報送市政府審查前,應當由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審核,經起草單位有關會議集體研究討論通過,形成規章送審稿,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多個單位共同起草的送審稿,應當由該多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三是對規章制定時限有更高要求: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的安排或者市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起草工作并報送審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起草工作并報送審查的,應當向市政府提交書面報告,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辦法》的實施,將為我市規章制定工作提供明確遵循,對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接下來,我市將抓好《辦法》的落實,持續提升立法質效。


通訊員 付云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