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衡水市冀州交警大隊查獲一名無證酒駕“慣犯”:該男子此前曾因兩次無證酒駕被處罰,卻依舊不知悔改,第三次又被民警當場查獲。


當日14時許,執勤民警在轄區設點開展酒醉駕查處行動時,發現一輛小型轎車在距檢查點不遠處突然一個急轉彎拐到一條小路,不料車輛傾斜被迫停下。民警立即上前詢問,并要求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駕駛人非常“坦誠”:“沒證,要不我見到你們就跑啊?”當民警問“喝酒了?”駕駛人稱“喝了2兩”。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顯示為42mg/100ml。進一步查詢發現,駕駛人張某,2017年9月20日在中湖大道因無證酒駕被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月14日在冀州區建設街又因再次無證酒駕無牌機動車被罰款1700元、行政拘留10日。此次已是第三次無證酒駕。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張某因再次酒駕、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將面臨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以下的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