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社會氛圍,切實增強市場主體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衡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濱湖新區分局在轄區內開展了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重點查處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提示提醒適量點餐、誤導誘導過量點餐等違法行為,并公布了第一批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案例。
某飯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3月30日,市市場監管局濱湖新區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濱湖新區某飯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4月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
某餐館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4月10日,市市場監管局濱湖新區分局在對濱湖新區某餐館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4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
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4月10日,市市場監管局濱湖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濱湖新區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4月11日,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已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
下一步,市市場監管局濱湖新區分局將持續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加強餐飲環節監管,從嚴從速查處糾正未主動提示、誘導點餐等違法行為。同時加大引導力度,積極開展法律法規標準宣貫,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推動在全社會樹立“浪費可恥、節約為榮”文明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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