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下午,桃城區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向一起離婚訴訟案件當事人發出了《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導令》。
原告張某(女)于2021年5月27日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張某(男)離婚,同時要求婚生子張某某由被告撫養。在案件審理中,被告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撫養婚生子張某某。經桃城區法院審理查明,婚生子存在智力缺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判決不準許離婚。現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雙方仍未對婚生子撫養問題達成一致。于是,桃城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向原告與被告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勸誡原告與被告依法積極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做好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頒布實施,家庭教育、子女撫養已由“家事”上升為“國事”,家長應當正確履行好監護人的職責,呵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桃城區法院將會以此為契機,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潛移默化地融入未成年人保護司法實踐中去,擔負起人民法院在保護未成年人成長大局中的使命與職責。
通訊員:李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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