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超(1901—1968),社會學家,1928年獲芝加哥大學社會學博士學位,回國后先后在金陵大學、清華大學社會學系、中國人民大學經濟計劃系任教。

 

吳景超是一位長期被低估、被遺忘的本土社會學家。了解他的人并不多。在高校的社會學或經濟學課堂,他的名字也只存在于中國社會學史、中國經濟史教材上。即便是那些有志于從事學術研究的學生、中青年學者,年復一年在強調“歷史感”,甚至還轉向20世紀從歷史中汲取前人的思想資源,也鮮見重視吳景超。

《都市意識與國家前途》收錄的多是吳景超在上個世紀三四十年代的文章。在當時,不少觀點認為知識分子能改造農村,吳景超則認為這是一廂情愿。如果知識分子在農村沒有職業就還是一種居高臨下的“拯救者”姿態,也無法持續;知識分子無法像城市工業一樣為人們創造就業機會。他則強調“都市意識”,發展城市工業,讓城鄉勞動自由流動。這一觀點在道德上有被視為冷漠的風險。而吳景超自己的研究領域,廣及城市的交通、衛生、貧富差距,以及安全等問題。

在1926年,年僅25歲的吳景超批評國人做學問只讀“圣賢書”的做法,“長此以往,我敢說中國的學術界,永遠要成為外國人的附庸。假如歐美及日本的書店,不賣教科書給中國,許多大學的教授,恐怕便沒有東西傳給學生了,這是一件可恥的事”,他認為學術研究只有到社會里才能日新月異。他說的“到社會里”,既不是坐在書齋,也不是加入浪漫主義去改造社會,而是進入社會,收集材料,研究問題,產生新的知識。有多少材料,便審慎地得出多少結論。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吳景超是國內社會科學研究實證化的先驅。實證化如今是流行了,并到了被反思的地步。而吳景超有的判斷后來其實也被證偽了。只是讀罷《都市意識與國家前途》的選文,可能還是會感嘆他強烈的問題意識和簡潔流暢的文筆。

 

下文為吳景超論“家庭與個人職業”,從中可看到,他擱置個人價值偏好,以問題為導向,用一種開放的心態思考世界各國的經驗和教訓。他在文中并非不認同家庭的價值及其教育作用,而是認為學校應該承擔屬于基本的、公共的教育責任。原文刊于1948年《新路》第1卷第13期,收入《都市意識與國家前途》,經商務印書館授權刊發。標題為摘編者所取。

 

《都市意識與國家前途》,吳景超著、呂文浩編,商務印書館,2020年8月。

 

現代社會的職業,為何并未完全遵從競爭原則?

 

顧勒教授(Charles H. Cooley,今譯庫利,著作包括《人類本性與社會秩序》等)曾指出現代社會與古代社會如封建社會等不同之一點,就是古代社會中,職業的分配系遵照世襲原則,而在現代社會中,職業的分配則遵照競爭原則。無論從社會方面看,或個人方面看,競爭原則勝于世襲原則,是無可懷疑的。在世襲原則之下,士之子恒為士,農之子恒為農,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假如職業的技能是可以遺傳的,那么子代父職,是最合乎理想了。但是近代的科學,已經證明,從文化里面得到的一切,乃是后天的,是不能遺傳的。因此,士的兒子并不一定適宜擔任士的職務,但在世襲的原則之下,這種個人與職業不相稱的事實,是必然會發生的。發生之后,在社會是減低了工作效率,在個人則深感環境束縛的痛苦。在競爭的原則之下,每一個人所擔任的工作,并不就是他父親所做的事,而是他自己所能夠做、所愿意做的事。所以在這種原則之下,每每可以達到人地相宜,或人稱其職,職得其人的境界。

 

可是,在現代社會里,職業的分配是否完全應用競爭原則呢?上面所說人地相宜的境界,是否已經實現了呢?

 

凡是讀過索羅金(Pitirim  Sorokin)的《社會流動》(Social Mobility)一書的人,對于上面的問題,都會給一個否定的答案。在工業的社會中,在民主的社會中,雖然一切都講競爭,一切都講平等,但這是表面的。我們如作一深刻的觀察,就可知道,一個人在社會中的職業,大部分還是由家庭決定的。父親在上層的職業中謀生,兒子每每能夠也能立足上層;父親在下層的職業中謀生,兒子每每只能在下層的職業中謀一枝棲。當然,現在的社會已非封建社會可比,我們舉目以觀,不是看不見由上層跌下來或從下層爬上去的例子,但這些例子,不幸都是例外。從大多數人的立場上去看,一個人的職業還是決定于其家庭在社會中的地位。

 

上世紀30年代,清華大學社會學系師生合影。前排左二吳景超。

 

家庭的影響

 

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社會中每一個人的教育,一向是由家庭擔負的,現在雖然略有變更,但家庭還負一部分的責任。職業與教育的關系,是極密切的。簡單地說,凡越是上層的職業,其所需的教育程度愈高;越是下層的職業,其所需的教育程度也愈低。一個生在下層家庭中的子女,也許天資卓越,可以受高級教育,也許受了高級教育之后,便可在上層職業中謀生。但因他的父親,經濟困難,沒有力量給子女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只讓他在初級學校中混了幾年,便打發他到社會中去謀生了。這個天資雖然高超的子女,因為所受的教育太少,不能擔任上層職業的工作,結果只能停留在下層職業之中。這是聰明的子女,無法跨灶的癥結所在。

 

很多的人早就看清楚這一點,認為這是近代階級問題中一個中心的問題。韋伯(Max Weber)曾說過,凡是同一階級的人,他的生活機會是一樣的。社會上有好幾層階級,是因為同屬一層的人,其生活中的機會相同。任何階級生活機會,都較差于上層,而較優于下層。教育機會是生活中各種機會最重要的一種。我們如想消滅現在階級中所醞釀著的那一股不平之氣,必須想法使各階級的生活機會平等,而教育機會平等,乃是最應提前促其實現的。

 

所謂教育機會平等,就是社會中每一個人,不問他的出身,只要他的天賦及訓練的結果,能夠接受某種程度的教育,就要讓他得到這種教育。這并不是說,社會中每一個人都要受大學教育。大學教育,乃是為天資較高,智慧商數超過某種限度的人而設的。我們雖然不主張把大學教育施于那些沒有能力接受的人,但是凡有能力接受的人,就要讓他得到。這個理想,現在還沒有一個社會達到,但已有好些社會,朝著這個理想邁進。

 

我們愿意先看一下在這條路上已經走過的成績。


由商務印書館發行的吳景超文集《第四種國家的出路》早期版本封面(左)。今有《第四種國家的出路》于2008年、2010年的重版(右)。

 

從強迫(義務)教育開始

 

遠在1717年,普魯士的腓烈德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就規定了強迫教育律。這個法律,在1736年曾加修正,規定無論男女,自5歲起至14歲止,都應當在學校中受教育。這個辦法,后來便為各國所仿效。在19世紀的末年,歐美各國都有這種強迫教育的法律了。這些法律,對于入校及離校年齡的規定,各有不同。如英國,在工黨登臺以前,規定入校的年齡為5歲,離校的年齡為14歲。工黨上臺之后,把離校的年齡,延長至15歲,最后還要延長到16歲。美國各州的法律不同,其中規定在14歲可以離校的有5州,15歲可以離校的有31州,17歲可以離校的有6州,18歲可以離校的有5州。強迫教育延長到18歲,在歐洲是沒有的,歐洲大陸各國對于離校的年齡,多規定在14歲。

 

在實施強迫教育之前,對于子女教育的責任,完全放在家庭的肩膀上。那些經濟力量低微,出不起束脩的家庭,只有讓子女失學,或者送子女去當學徒,以子女的勞動力,去換取謀生的一點技能。這些失學或當學徒的青年,因為所受教育不足,大部分是注定在社會中擔任下層職業的工作了。強迫教育的意義,從那些窮苦家庭的立場上去看,是不必出學費,也可以讓子女讀書,是由社會來分擔那傳統屬于家庭的一個責任。這種分擔責任的辦法,無疑地減少了家庭在社會制度中的重要性,但為個人的發展著想,家庭既然不能盡善盡美地完成它的教育功能,則社會的越俎代庖,實為必然的歸宿。

 

那些窮苦家庭中的子女,在強迫教育律之下,可以與別種家庭中的子女受同樣的教育了。但這一種法律,還沒有解決這些窮苦兒女的一切困難。一個受教育的人,其先決條件是要生活上不發生困難,是要衣食住都有著落,特別是吃的問題,沒有飯吃的人,是無法坐在課堂中上課的。窮苦的家庭,固然沒有錢作子女的學費,有時也沒有錢來付子女的膳費。為著要解決自己吃飯的問題,于是有好些窮苦家庭中的子女,在放學回家之后,還要去做一點零工,以為糊口之計。有時課余的工作,并不足以糊口,結果只好逃學或廢學了。這雖然是犯法的,但吃飯是一件大事,在好些人的眼中,是比守法還更重要的。

 

所以,專靠強迫教育的法律,并不能使所有兒童都能受到教育。為解決這個困難起見,家庭津貼的制度,便應運而生。發明家庭津貼制度的人,其用意也許不在解決窮苦家庭中的子女就學問題,但實行這個制度之后,窮苦兒女在讀書的時候,吃飯問題無疑地得到很大的幫助。這個制度,于1860年在法國開始試辦,現在有好些國家,如蘇聯,如英國,都已采用了這個制度,其中英國的辦法,比較晚出,但也比較徹底。英國的家庭津貼律,是1945年通過的,1946年起開始實行。凡是英國的家庭,自生第二個子女起,便可每星期領取津貼五先令。此項津貼一直可以領取到16歲,也就是領取到離校的年齡為止。據估計,英國領取這種津貼的家庭,凡260萬家;可以領取津貼的兒童約450萬人。

 

有了家庭津貼的制度,窮苦家庭中的子女,才比較地可以安心在學校中讀書,而不為衣食問題操心。每星期五先令的收入,也許不能解決一個人的衣食問題,但在窮苦的家庭中,這是一個很大的幫助。以前,做父母的要完全擔負撫養子女的責任,現在這一方面的責任,也由社會來分去一部分了。社會所以不能整個地把這個責任擔負起來的原因,當然是由于社會的生產力,還未發達到一個程度,使它有能力來挑這個重擔子。但是社會代替家庭撫養子女的工作,已經開始了。一經開始之后,將來就不免會有一天,社會覺得自己的精力飽滿,便把這個責任整個地擔負起來。

 

這當然又要減低家庭在社會制度中的重要性,但從個人發展及福利的立場去看,這是一種收獲,而非一種損失。

 

吳景超1928年獲芝加哥大學社會學博士學位,《唐人街:共生與同化》為其博士論文。上圖版本:筑生 譯,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4月。

 

教育平等,選擇職業的機會才更可能平等

 

過去一二百年,先進的國家中,對于達到教育機會平等的努力,已如上述。如以我們的理想為標準,這種努力還是不夠的。

 

英國在工黨沒有改革學制以前,兒童在小學畢業,進入中學的,據湯納(R. H. Tawney,今譯托尼,英國經濟史家)教授的估計,只占1/7。在有些窮困的地區,只占1/10。3/4的兒童,在達到離校年齡的時候14歲便都加入社會謀生去了。在美國,5歲至14歲的兒童,有94%在學校中讀書。15至18歲的青年,便只有72%在學校中讀書。這當然是強迫教育律所造成的成績。可是19歲至22歲的青年,便只有16%在校讀書了。在一個最富裕的國家中,19歲以上的青年,大多數還是為生活所迫,不得不離開學校,去謀職業了。

 

英國1939年電影《再見,奇普斯先生》劇照。

 

在這種情形之下,那些過了離校的年齡,而還留在學校中讀書研究的,一定是那些出身于上層家庭中的子女。他們的經濟能力雄厚,可以供給子女在高級學校中讀書,可以讓子女得到最高深的教育,因而在畢業之后,可以得到報酬豐厚、地位崇高的職業。那些在14歲或16歲便要離開學校的窮苦兒女,是無法與這些上層家庭中的兒女競爭的。

 

如想消滅這種不平等的現象,只有在各級學校中實行公費制度,才可達到。入學是要經過考試的,只有具某種資質的人,才能允許他受某種教育。但是考取入學之后,不但不要交學費,如歐美各國的小學中學中所實行的;不但可以領用書籍,如美國的中學中所實行的;不但免費供給牛奶一杯或免費午餐,如英國在有些小學中所實行的;還要在這一切之外,由國家供給生活上的一切基本需要,如蘇聯在一些職業學校中所實行的。人雖然出生于家庭,但如社會把撫養與教育的責任,還是付給家庭,那么教育的機會,是無法平等的,因而選擇職業的機會,也隨著而無法平等。只有社會把這個傳統由家庭擔負的撫養與教育子女的功能,完全由家庭的手中取出來,放在自己的肩膀上,然后每一個人受教育的機會,方可平等,因此選擇職業的機會,也隨著而趨于平等。

 

隨著社會上生產力的進展,這一天遲早總會來到的。到那時,每一個人潛在的能力,都可以得到最大的發展,職業的分配,才真能夠照著競爭的原則進行,世襲的原則,必然會變成歷史上的陳跡了。


編輯:李耀榮

來源:新京報客戶端
原標題:讓家庭承擔的教育責任越多,教育、職業就越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