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市政府新聞辦召開《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曹孟雷對《規定》進行解讀,市生態環境局新聞發言人、黨組成員、副局長霍紀東回答記者提問。


《規定》于2025年4月9日公布,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是2024年一類立法項目,是一部圍繞衡水市環保領域現實問題開展的一次“小切口”立法,是對環保領域法律體系的細化、補充和完善。


當前,我國生態環境法治邁入新臺階。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強生態環境領域地方性立法并實施監督,相繼頒布了《衡水市生態環境教育促進條例》《衡水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兩部專項地方性法規,有力地推進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卻也不斷面臨新情況、新問題,《規定》因此而立。


《規定》不分章節,共設二十三條,主要包括明確政府責任、部門職責,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危廢信息化監管、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等制度,針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及光污染等防治突出問題提出防治防控措施,明確差異化監管、出租方義務以及工業園區環保責任,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等內容。


《規定》首次在法規層面作出防治光污染規定,明確住建等主管部門在防治光污染方面的職責。第十五條中明確提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設施工的監督管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墻的,鼓勵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監控設施建設過程中,應當推廣應用微光、無光技術,防止監控補光對車輛駕駛員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擾。


《規定》細化排污許可管理內容,強調特殊時段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鼓勵實行污染防治協議制度,實現排污單位全覆蓋、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蓋的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


此外,《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對重點排污單位、重點用車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人員、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等開展信用評價;推進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化監管,保障“無廢城市”建設有力推進;固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責任分工和程序,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衡水市唯一一部基礎性、統領性、綜合性地方性法規,《規定》在制定上既堅持“小、快、靈”立法理念,聚焦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找準實踐中的短板弱項,選取小切口、深度挖掘,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試驗性作用,又體現衡水特色,總結固化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實踐探索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