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令時節,多地連遭暴雨,試想一下,如果你正撐著傘在雨中艱難前行,已經渾身不自在了,旁邊的汽車一腳油門,直接從水塘上飛馳而過,濺你一身臟泥水,你該是怎樣痛苦郁悶?你自認倒霉呢,還是撥打110?


各地多起開車不減速濺行人泥水的事情被遭到了交警處罰。



蘇州昆山一男子在等待紅綠燈時,被一輛飛馳而過的汽車濺了一身水,男子立即撥打110報警。民警查看監控后,確認該車輛有兩個交通違法行為,其一是機動車走非機動車道;其二是機動車經過漫水路段未減速慢行,水花濺了行人一身。最終,涉事司機的兩個交通違法行為分別被處以50元罰款。另一起是在四川綿陽,一輛白色SUV駛過時濺起積水,男子濕了一身。隨后,交警部門認為,肇事車駕駛人行為違法,處罰200元。


在相關的新聞跟帖里面,網友紛紛表示“極度舒適”,也有人驚訝地表示,“原來還可以這么操作”,“原來行車不減速,濺行人一身泥水也是違法的”。


從網友的反應來看,一方面對于及時的處罰感到高興,另外一方面,也說明大家對這種行為的違法性質的隔膜,沒有意識到這已經屬于違法性質,而只是將之視為普通的行車不文明,甚至很多被濺了水的行人還會自認倒霉。


其實,這是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4條: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這是每一個司機考駕照的時候必須學習的知識點,但是,在雨天里,有多少司機開車有這樣的減速意識,換位思考意識?又有多少司機想到了這個知識點,卻毫不在乎,遇到水塘就是不減速,一灘黑泥就濺出去?


看到江蘇昆山等地的相關處罰,雖然標的很小,卻在網絡上贏得了一片叫好聲,也說明這恰恰是當下行車文明的痛點、難點。各地交警部門在這樣的執法細節上發力,能夠有效提升行人的獲得感、安全感。


執法就是最好的普法,開車不減速濺人一身泥,這就是違法行為,它不應該成為一個“冷門知識點”,作為交通法規的一部分,就應該入腦入心,化為每一個司機在行駛過程中的自覺行為。這個不該成為法律的冷知識。之前大家覺得陌生,還是因為這樣的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的、普遍的處理,讓司機有了僥幸,讓受害者沒了維權的勇氣。


古希臘的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對于“法治”的定義是,有良法,并且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法條不能“沉睡”,必須得到普遍的遵守,這樣才能樹立起法治的權威。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執行當中,“開車不濺人”既是一種行車文明,也是法律剛性要求,它不能成為一個冷門的知識點。


我們看到最近的這幾起案件在被“廣播”之后,社會效果顯著,公眾普遍認可,司機及時吸取了教訓,汽車文明的共識又上了一個臺階。法治文明的進步就是需要這樣的“以案說法”“以案普法”,以個案推進法治共識的形成。



作者:沈彬      編輯:邊建軍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