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日15時許,衡水市故城交警大隊在武官寨鎮武官寨村路段,查處一起醉酒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交通違法行為,駕駛人被處以吊銷駕駛證,且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處罰。
當天,一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商砼營運貨車)駛入檢查區域后,執勤民警示意駕駛人靠邊停車接受檢查。駕駛人王某下車后稱沒帶著駕駛證。民警上網核查駕駛證信息時,聞到王某身上有酒味,便立即使用呼氣式酒精排查儀對其檢測,結果酒精排查儀爆閃,提示有酒駕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進一步檢測,結果為117mg/100ml,王某涉嫌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民警依法帶王某到醫院抽取血樣送檢,4月6日經衡水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的樣血酒精含量為120.42mg/100ml,已構成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民警依法對駕駛人王某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罰款50元,駕駛證記1分;對其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吊銷其駕駛證且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王某面對嚴厲處罰懊悔不已,稱自己對嚴禁酒后駕車的法規了然于胸,但心存僥幸,認為只走幾十公里的鄉鎮公路不會有什么事,結果快到工地時被查獲,也因此付出丟了“飯碗”的沉重代價。
因已涉嫌危險駕駛罪,4月8日,王某被故城縣公安局刑事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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