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2日晚8點,在衡水海關“貼身”服務下,我市一家醫用防護服生產企業進口的裁剪設備經衡水海關現場查驗合格,順利完成通關,為設備及時投入生產爭取了時間。
近日,衡水海關出臺幫扶企業防控疫情復工復產十三條措施,在全力防控疫情的同時,多措并舉支持外貿企業應對生產經營困難,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重點企業,一企一策。對衡水市 2019 年度進出口總值前 50 位的企業以及需要重點幫扶企業安排專人跟進服務,及時掌握進出口情況,開展“一對一”在線服務,及時推送海關最新政策、法律法規,了解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進出口需求和困難,協調解決辦理海關業務疑難問題。
設立專用窗口和綠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資快速通關。設立疫情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專用窗口,業務咨詢電話保持24小時暢通,響應企業需求,解答企業問題;對捐贈防控物資和企業所需疫情防控物資,第一時間辦理進口通關手續;對企業復工復產所需原材料及成品,開通綠色通道,提供24小時預約通關服務。
全面推廣“兩步申報”和“提前申報”,簡化通關環節。擴大“兩步申報”應用范圍,對境內收發貨人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涉及的監管證件已實現聯網核查的,實際進境的貨物均可采用“兩步申報”。對有“兩步申報”需求的企業,提供一對一幫扶指導;優化通關流程,所有企業適用進口“提前申報”模式,一般信用及以上企業適用出口“提前申報”模式。
簡化企業注冊登記或備案手續。對企業注冊登記及信息發生變更的,僅需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或“互聯網+海關”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交電子申請辦理。除企業新注冊及名稱變更需要通過網上提交變更申請外,其他注冊信息暫無需申請變更,以上業務待疫情結束后再行補辦相關手續。
延長稅款繳款期限,優化稅收征管方式。對于繳款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2月3日前的,一律順延至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確定并公布的復工之日后15日內繳納稅款。采用電子數據交換辦理匯總征稅保函、關稅保證保險備案,對需驗核正本的征稅要素關稅保證保險,納稅人可在海關確認保單信息后,以郵寄方式遞交保單正本,憑保單正本圖片和郵寄單據圖片先行辦理擔保通關手續。
擴大捐贈進口物資免稅范圍,支持防控疫情物資免稅進口。在原境外捐贈人的基礎上,增加國內企業等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等情況,相關捐贈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有關企業捐贈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對河北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對按規定提交紙質材料的,減免稅申請人可通過“單一窗口” “互聯網+海關”無紙申報方式提交申請和隨附單證電子數據。
支持糧食等農產品進口。加快審批手續辦理,采取快遞、郵寄方式辦理進境糧食檢疫初審聯系單,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隨報隨辦隨寄出。在有條件的企業,充分利用網絡開展監管,全面做好口岸放行后的后續監管工作,確保進境糧食在安全規范及時有效的模式下運輸生產加工。
隨到隨驗、快速驗放。對企業生產急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復工復產物資,無需企業書面申請,優先安排,第一時間按照布控查驗指令實施查驗。對于進口醫用口罩、防護服、醫療設備等防控物資,尚未取得我國醫療器械注冊/備案證明的,按照現行聯網核查和查驗布控規則實施現場查驗。優化出口前監管,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結合日常監管情況,電子底賬隨報隨出。對需要查驗的,隨報隨現場查驗,合格后立刻出具電子底賬。
實施出口原產地證書便利簽證。暫停原產地簽證實地調查,確需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通過“互聯網+海關”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電子方式提交處理。對15種原產地證書全面實施企業自助打印,未列入自助打印的原產地證書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郵寄快遞、預約預簽等非接觸式辦理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隨到隨簽。
簡化加工貿易延期辦理手續。加工貿易企業(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因疫情延期復工造成加工貿易手(賬)冊超期核銷的,深加工結轉、內銷征稅等各類申報業務超過規定時限的,企業通過金關二期加工貿易系統將情況說明以隨附單證形式傳送至海關,海關先予辦理延期手續,企業事后補交有關材料。
壓縮下廠稽核查頻次,減輕企業配合負擔。企業辦理加工貿易手(賬)冊核銷手續時,一般不下廠盤點,海關根據企業盤點申報數據辦理核銷手續,企業留存相關資料;對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疫情期間暫不開展稽查作業,其他需要開展稽查作業的企業,可通過文件數據電子傳輸以非現場方式開展,企業留存原件備查。
加強海關統計監測預警。密切關注、收集其他國家(地區)因疫情對我國進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特別對衡水市行業、企業的影響,加強分析研判,及時撰寫統計專報,為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及進出口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信息支持。
從簡從快辦理行政處罰。對企業和個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資的案件,從簡從快處理。一般不對涉案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帳簿材料實施扣留。當事人書面承認違法事實,并有查驗、檢查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海關可作為證據使用。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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