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深公眾對《條例》的理解,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近日,本報記者采訪了市生態環境局法規科相關負責人,聽其對《條例》進行解讀。

記者:制定該《條例》有什么必要性?
答:生態環境教育的開展和普及是一項推動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對于增強公民生態環境意識,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制定《衡水市生態環境教育促進條例》,能切實增強全市人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素養,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記者:該《條例》的亮點有哪些?
答:首先,我們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的生態環境教育義務。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國家機關領導干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了解生態環境新法律法規和政策,才能帶領本機關、本單位做好生態環境工作,才能堅持并落實“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據此,我們在第十一條中設定了機關教育的條款,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當主動接受生態環境教育培訓。
其次,我們強調了企業環境教育的主體責任。從我市環保執法實際看,企業污染有一大部分是因為企業管理者的環境意識差,管理不嚴造成的,有些問題的發生通過嚴格管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我們在《條例》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了企業的生態環境教育的主體責任,規定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的管理者接受環境教育的義務,并在第三十條設定了對拒不開展生態環境教育的單位和拒不接受生態環境教育的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條款,以懲戒性制度推動企業管理者綠色發展理念的形成和提高,促進企業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
最后,我們還規定了農村環境教育的詳細內容。雖然近年來我市生態環境教育已經逐步開展,但在農村的生態環境教育仍很薄弱,并且當前生態環境攻堅戰的主戰場設在農村,所以我們在第十五條中,從民生、民俗的角度出發,對農村生態環境教育進行了細致的規定。要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科技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祭祀、秸稈禁燒、煙花禁放、清潔取暖等農村生態環境教育活動,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知識、技術和法律法規”。從制度上督促和加強對農村的生態環境教育宣傳,成為此條例的創新性的特點。

記者:生態環境部門的職責有哪些?
答:《條例》第六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生態環境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教育工作的組織、推動、監督和管理。在具體工作中,第七條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生態環境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第九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教育資源的公共服務平臺,開發生態環境教育學習課程,編制生態環境教育資料,組織生態環境教育培訓。
記者:教育部門應該如何實行生態環境教育?
答:教育部門的生態環境教育例年是我們的工作重點,學校教育我們認為應分層次分等級進行。在幼兒園,以啟蒙幼兒認識自然的意識為主,提升認知能力的培養,在中小學校,以培養學生保護生態、愛護環境的行為習慣為主;在高等院校以提高學生的生態環境素養,鼓勵學生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為主;在黨校、職業教育機構以專題培訓為主。
記者:生態環境教育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答:《條例》第三條規定:生態環境教育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全民參與、分類實施,注重實施的原則。
統一規劃是指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生態環境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全民參與是指普及生態環境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行業各部門共同參與。《條例》規定了公務員管理、宣傳、司法、教育、文化廣電和旅游、人社、工會、共青團等部門和單位,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教育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高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黨校、職教等)的生態環境教育職責。
分類實施是指生態環境教育應按照受教育對象的不同,分類施教。《條例》從如何做好機關教育、學校教育、農村教育、群眾教育、企業教育等方面分類進行了規定,盡可能做到條理清楚,增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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