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會現場


18日,從市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我市生態環境領域的首部立法——《衡水市生態環境教育促進條例》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普及生態環境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生態環境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知識,培養公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民生態環境保護技能,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的教育活動。《條例》共計32條,對做好生態環境教育工作進行了全面、科學、系統的制度規范。其出臺必將為改善我市生態環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重要的預防和保障作用。


《條例》規定,普及生態環境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有接受生態環境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為衡水市生態環境教育宣傳周,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集中開展生態環境教育主題活動。


明確了政府及部門職責


《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本級財政預算、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內容,并建立生態環境教育領導協調機制。


生態環境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教育工作的組織、推動、監督和管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規劃,明確生態環境教育負責部門和人員,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教育活動。


為保證《條例》順利實施,生態環境部門將通過媒體報道,重點行業重點宣貫,組織進單位、進社區、進小區、進企業、進農村等活動,加大普法宣傳,形成學法、懂法、用法良好輿論氛圍。


單位負責人應主動接受教育培訓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當主動接受生態環境教育培訓。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教育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排放污染物單位應當開展員工生態環境教育培訓。對拒不開展生態環境教育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排污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拒不接受生態環境教育或未達到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加強農村生態環境教育宣傳


當前生態環境攻堅戰的主戰場在農村,《條例》重點從民生、民俗的角度出發,對農村生態環境教育進行了細致規定。


《條例》規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科技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祭祀、秸稈禁燒、煙花禁放、清潔取暖等農村生態環境教育活動,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農民生態環境保護技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社區、集市、文化館等公共場所,開展經常性的生態環境教育活動;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民生態環境保護公約,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