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記者從衡水市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衡水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完成第二次修訂。《條例》涵蓋了各行業領域的節水工作,體現了節水管理的規范性和約束性。



衡水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袁勇介紹,我市于2021年3月22日在全省率先出臺《條例》,為切實保障其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又分別于2021年11月和今年7月進行了兩次修訂。修訂后的《條例》共八章五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了節水管理體制及部門職責分工,新增了水資源預算試點的創新性管理制度,強化了用水剛性約束,明確了對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用水分別計量原則,完善了合同節水管理的服務機制,調整了對未開展水平衡測試單位的處罰標準。



新修訂的《條例》包括五個方面主要內容:系統規范了差異化水價機制,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的,加倍征收水資源稅;對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城鎮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強化了節約用水的管理措施,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并逐步推行水預算管理;明確取用水應當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優先使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推廣使用非常規水。界定了各行業的節水管理規定,農業領域推進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安裝,嚴禁新增農業灌溉機井,禁止新增以地下水為水源的農業灌溉面積;工業領域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特別是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應采用節水工藝、技術和設備,生產后的尾水回收利用;城鎮領域推進實施節水改造,采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節水技術,全面推廣使用節水型器具。強化了非常規水源的利用,支持和推動對雨水、再生水、咸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的收集、開發、利用,推動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厘清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不按計劃取水、未開展水平衡測試、浪費水資源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