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合理配置煙草市場資源,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衡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衡水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不包括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零售點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設置零售點禁入區、飽和區和發展區。根據轄區內經濟發展、人口數量、消費能力、卷煙銷量、交通狀況等因素,科學測算各市場單元零售點總量,在尊重歷史、滿足消費需求的基礎上,建立各市場單元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模式。
第五條 衡水市煙草專賣局根據經濟發展、人口數量、消費能力、卷煙銷量、交通狀況等因素,對市場單元內零售點規劃數量適時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規定標準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有外資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的賓館、酒店等企業除外。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國有企業,按照國家關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可以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同一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該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無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無人超市、無人商店;
3.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零售點禁入區,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位于中小學校內及校園周圍200米區域內。
(二)位于幼兒園內及幼兒園周圍30米區域內。
(三)已被政府納入征收規劃、公告拆遷或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四)黨政機關、醫療衛生機構等政府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的區域。
(五)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內部。包含但不限于兒童游樂場所、兒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動中心、未成年人培訓教育機構、托幼機構等。
第八條 零售點實際數量等于或超過市場單元規劃數量時為飽和區,區域內不予審批和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證機關對申請人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后,依照申請人意愿進入排隊輪候池,有辦證指標時,按“退一進一”原則辦理。
第九條 零售點實際數量低于規劃數量的市場單元為發展區,按照以下要求設置零售點:
(一)按照農村管理的行政村根據戶籍人口數量設置零售點。400人以下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以400人為基數,每增加400人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每個行政村最多設置6個零售點。
(二)按照城市管理的縣、市、區及鄉鎮街道零售點間距不低于50米。
(三)城鎮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部,根據小區住宅總套數設置零售點:500套以上1000套以下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1000套以上的,以500套為基數,每增加500套可增設1個零售點。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場單元規劃數量限制,但不受零售點間距、人口限制。
1.政府統一規劃的各類經營市場、物流園區根據該區域內固定商鋪數量設置零售點:10個以上50個以下的,設置1個零售點;50個以上的,以50個為基數,每超過50個增設1個零售點,各類經營市場零售點總數不超過5個,物流園區零售點總數不超過3個;
2.設有便利店且客房數量在100間以上的酒店、賓館,以酒店、賓館主體資格申請的,其內部(不包含賓館酒店建筑物外圍區域的經營場所)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場單元規劃數量限制,不受零售點間距、人口限制且不作為其他零售點間距測量依據。
1.實際經營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綜合體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需以商場主體資格申請且零售點應設置在與超市或者已形成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同層;
2.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候車大廳內,可設置不超過2個零售點;高速服務區內(本側及對面)可以各設置1個零售點;
3.旅游景區內部的消費場所,可設置不超過2個零售點;
4.以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大專及以上院校內部可設置2個零售點。
第十條 弱勢群體、優撫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業執照登記無合伙關系,且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零售點間距可放寬到本規定距離的80%(同一申請人在衡水全市范圍內僅限使用一次),但仍受所在市場單元規劃數量、人口限制:
(一)持有《烈士證明書》的烈士遺屬(父母、配偶、子女)。
(二)肢體二級殘疾及以上的殘疾人。
(三)符合轉業安置條件并以靈活就業方式安置的軍(警)官、軍(警)士。
(四)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的低保戶或特困戶。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場單元規劃數量、間距、人口限制,符合該照顧政策的申請人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只能享受一次:
(一)主動配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清理工作,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搬遷或進出通道口改變等客觀原因導致清理范圍發生變化1年以內,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如申請人主動搬遷至其他地址經營時已享受照顧政策,又需搬回原址的,應主動申請注銷新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方可搬回原址經營。
(二)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戶,原持證人死亡的,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原持證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中石油、中石化便利店因企業類型發生變化,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經營主體、企業名稱、經營地址等關鍵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同一天“停一辦一”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點距離可放寬到本規定距離的80%,不受所在市場單元規劃數量、人口限制: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持有效證明文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其他地址經營的。
(二)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的持證戶,許可證有效期內,主動搬遷,變更到原發證機關其他地址經營的。
第十三條 按照業態類型劃分標準被認定為娛樂服務類及其他類業態的,持證戶數量不超過所在轄區持證戶總數的1%,且與其他持證戶的距離不低于200米。涉及以上兩種業態類型零售點數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占比的,不再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待減至所占比例后,按照不超過所在市場單元規劃數量辦理。
因未形成實際商品展賣條件(如無商品擺賣、無貨架等),或實物商品陳列不足50%,無法判斷業態的,按照其他類業態辦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第九條(四)(五)、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一)曾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二)2年以內因涉煙違法行為被煙草專賣局或其他執法機關查處的。
(三)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十五條 客觀應急性調整情形。因新建居民小區、大型商超、集貿市場、交通樞紐等導致卷煙消費需求大幅增加時,可增加市場單元或者所在市場單元內零售點規劃數量。由各縣(市、區)煙草專賣局開展市場調研并集體研究后進行調整,報衡水市煙草專賣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有專業雪茄煙經營條件的雪茄吧(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且不得更改),不受本規定中零售點數量和間距的限制,且不作為其他零售點間距測量參照。專業雪茄吧應具備每個容量不少于150升溫濕恒定系統的3個以上雪茄煙柜或具有專業雪茄養護房,經營場所內具備新風系統或者強排風系統。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木、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不包含流動攤點(車、棚)、公廁、辦公場所、門崗、倉庫、車庫、地下室、儲藏室、報刊亭、違章建筑、易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以及地面二層及以上等場所;在大型商場、超市內部租借固定區域、固定柜臺經營的,能夠明顯獨立區分隔離其他商戶的,視為固定經營場所,其變更經營位置視為經營地址變更。
經營場所的地址一般以營業執照為準,營業執照注冊地址不詳細的,由專賣執法人員根據實地核查結果對其進行細化,如門牌號、與其他標志性建筑物距離、方位等,申請人取得零售許可證后應在細化后的經營場所內依法開展經營。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包含床、衣柜、廚房用品等)相獨立,有獨立出入的門,不與住所相連通,店面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和行政監管部門進出不受限制的區域。不包括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陽臺、窗口、民房院落內部等未對消費者全開放的非經營用途場所等。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實際經營面積”是指集中陳列貨品并對外開放、提供服務的場所面積,僅指法定場所的底層面積(不含隔層及二層以上的面積),以煙草專賣局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第二十條 毗鄰街道的小區底商、各類經營市場,門面朝向小區(市場)內經營的,依照小區(市場)內相關規定辦理;門面朝向小區(市場)外經營的,按照小區(市場)外的規定辦理;門面朝內朝外同時經營的,按照小區(市場)外的規定辦理。人為物理封堵、隔斷、將經營場所進行分割的,不作為門面朝向的判斷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中小學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幼兒園。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各類經營市場”是指集中提供各類商品供買賣雙方進行交換的封閉或者半封閉場所,如農貿市場等;“商業綜合體”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辦公、商務、出行、購物、文化娛樂、社交、游憩等各類功能復合、相互作用、互為價值鏈的高度集約的街區建筑群體。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是指經營、存儲農藥、獸藥、煙花爆竹、化肥、油漆、機油、散裝汽油、燃氣、液化氣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放射性、易揮發的商品的場所。政府及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申請點與零售點之間距離的測量,以及申請點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距離測量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申請點與零售點之間的測量起始點為消費者正常出入口中間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申請點與零售點間距離最近的出入口中間點作為起始點,但出入口不包括員工通道、貨物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二)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測量起始點為學校正門門口中間點,不包括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長年關閉的邊門等。
(三)零售點間距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最短路徑進行測量。零售點與中小學、幼兒園距離測量規則同上。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不低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所涉及的業態,以《中國卷煙銷售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草零售客戶基礎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煙銷網〔2022〕26號)中的規定為準,實施過程中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調整的影響。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有新規定的,本規定不滿足其規定的,以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衡水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原《衡水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衡煙法〔202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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