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隨著高層住宅越來越多,
高空拋物、墜物亂象頻生,
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這類新聞報道中
事件的主人公常常是“熊孩子”
但是今天
這個高空拋物事件的主角,
卻是一名7旬老人。
近日,
貴州興義市一名七旬老人,
故意從7樓投擲物品,
砸傷了正在樓下玩耍的小孩。
法院判定老人犯高空拋物罪,
判處拘役3個月,
緩刑5個月,
并處罰金1000元。
這是“高空拋物罪”列入刑法后,
黔西南州宣判的首例。

據公訴機關調查了解,
75歲的盧某某平日里,
經常會從窗戶外面亂扔東西。
而樓下一旦有小孩玩耍,
老人則會變本加厲。
公訴人:
發現一群在樓下玩耍的小孩,都用手指著一棟房屋的樓頂,有小孩說,有人在亂丟東西下來。平時只要有小孩在門口玩,那位老人家就會扔東西下來打。
2021年6月的一天,
一群小朋友正在小區里玩游戲。
盧某某直接爬上了7樓樓頂,
將鞋子、黃瓜等硬物,
朝著孩子們的方向扔去,
其中一個孩子不幸被砸中。
公訴人:
對面樓上的一位老奶奶就丟了一雙鞋子下來,當時沒有砸到小朋友,接著老奶奶又丟黃瓜、木棍還有一截玻璃下來。其中,木棍砸中羅某珂的頭部。以前在樓下玩的時候,老奶奶也會丟東西下來。
這個孩子的頭部
被盧某某拋出的木棍,
砸出了一個包塊,
但所幸未造成嚴重后果。
盧某某賠償了2000元。
經審理,
興義市法院認為,
被告人盧某某
從建筑物高層拋擲物品,
導致他人受傷,
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
綜合考量被告人
已賠償損失等量刑情節,
對被告人盧某某做出以下處罰。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p>
小編有話說:“高空拋物”不是無關痛癢的小事,
是懸在別人頭頂上的一把“利刃”!
出了事情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勿以惡小而為之!
編輯:姜長淼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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