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隨著高層住宅越來越多,


高空拋物、墜物亂象頻生,


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這類新聞報道中


事件的主人公常常是“熊孩子”


但是今天


這個高空拋物事件的主角,


卻是一名7旬老人。


近日,


貴州興義市一名七旬老人,


故意從7樓投擲物品,


砸傷了正在樓下玩耍的小孩。


法院判定老人犯高空拋物罪,


判處拘役3個月,


緩刑5個月,


并處罰金1000元。


這是“高空拋物罪”列入刑法后,


黔西南州宣判的首例。


據公訴機關調查了解,


75歲的盧某某平日里,


經常會從窗戶外面亂扔東西。


而樓下一旦有小孩玩耍,


老人則會變本加厲。


公訴人:


發現一群在樓下玩耍的小孩,都用手指著一棟房屋的樓頂,有小孩說,有人在亂丟東西下來。平時只要有小孩在門口玩,那位老人家就會扔東西下來打。


2021年6月的一天,


一群小朋友正在小區里玩游戲。


盧某某直接爬上了7樓樓頂,


將鞋子、黃瓜等硬物,


朝著孩子們的方向扔去,


其中一個孩子不幸被砸中。


公訴人:


對面樓上的一位老奶奶就丟了一雙鞋子下來,當時沒有砸到小朋友,接著老奶奶又丟黃瓜、木棍還有一截玻璃下來。其中,木棍砸中羅某珂的頭部。以前在樓下玩的時候,老奶奶也會丟東西下來。


這個孩子的頭部


被盧某某拋出的木棍,


砸出了一個包塊,


但所幸未造成嚴重后果。


盧某某賠償了2000元。


經審理,


興義市法院認為,


被告人盧某某


從建筑物高層拋擲物品,


導致他人受傷,


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


綜合考量被告人


已賠償損失等量刑情節,


對被告人盧某某做出以下處罰。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p>


小編有話說:“高空拋物”不是無關痛癢的小事,


是懸在別人頭頂上的一把“利刃”!


出了事情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勿以惡小而為之!


編輯:姜長淼

來源: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