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起,《衡水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試行)》施行。這是河北省首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其實施為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供了嚴密的制度保障,將進一步推進改革工作在衡水全面落地實施。


《衡水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由衡水市生態環境、法院、檢察院、公安、財政等十一個部門聯合印發,共計15條,主要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啟動情形、損害案源、證據收集、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公益訴訟、賠償方式、替代修復地點、替代修復方式、修復效果與評估、賠償金管理等內容。


《辦法》明確了“持續一周以上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水污染物的”“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等啟動情形;拓展了“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發生生態環境損害的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等線索發現渠道;完善了“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的鑒定評估方式;創新了涉刑案件,公、檢、法機關與賠償工作部門的協同辦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