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衡水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宋海水,就我市深入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情況進行發布并回答記者提問。

今年3月1日起,《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的實施既有利于管理部門依照排污許可證對企業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管,又便于社會公眾監督,可以有效提升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固定污染源管理新格局。
宋海水介紹,為更好的落實《條例》,我市嚴格規范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行政審批部門制定(核發)、變更、延續、注銷等工作規程、審查要求和管理要求。嚴格排污許可證審核與把關工作,不滿足《條例》規定條件的排污單位,一律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指導轄區內排污單位填報排污登記信息。
嚴控排放標準和管理要求。行政審批部門在排污單位適用的國家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重點區域流域排放標準以及當地政府特別要求中,選取最嚴格的標準限值許可排放濃度。在嚴控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生態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結合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環評文件、總量控制指標,從嚴許可污染物排放量。
持續強化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年度排污許可發證質量檢查計劃,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和排污登記信息填報質量核查。重點核查排污許可證類別的“準確性”、發證程序的“合規性”、許可內容的“規范性”、管理要求的“完整性”等。強化執法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將排污許可證后檢查納入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公開執法和處罰信息。

加強審批和執法部門聯動。建立排污許可發證、管理、執法聯動機制,行政審批部門在完成發證后及時移交發證企業名單,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及時納入污染源動態數據庫落實日常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執法部門在執法期間發現排污單位存在應依法撤銷、注銷、吊銷、變更排污許可證等情形的,及時組織查處并將相關信息告知行政審批部門,形成閉環管理。
提升《條例》宣貫培訓力度。結合“萬名環保干部進萬企,助理提升環境治理水平”主題實踐活動,開展送《條例》進企業的重點宣傳工作,切實提升企業守法自律意識。行政審批部門、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條例》宣貫培訓,將《條例》融入排污管理和執法實踐,增強運用《條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服務和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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