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震因酒后尋釁滋事,去年10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執行。沒想到,緩刑考驗期內,他又因醉駕被民警查獲。


6月29日21時許,衡水市故城交警大隊執勤民警在鄭口鎮幸福路與體育街交叉口,檢查一輛小型汽車時,發現駕駛人有酒駕嫌疑。當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檢測時,駕駛人口頭稱配合,但就是不按民警要求吹測,要么用舌頭頂著管吹,要么吹不夠時間,在民警多次警告下才勉強吹測成功。數值顯示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27毫克/100毫升。7月1日,經血液檢測,結果為138.5毫克/100毫升,駕駛人已構成醉酒駕駛。


詢問中,駕駛人自稱叫“王震”,但在公安網上查不到其個人信息。民警多次詢問和采用技術手段,他才不得不承認自己其實名為王某震。民警還證實,此人曾因酒后尋釁滋事,2019年10月被邢臺市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2年執行,目前正處在緩刑考驗期內。緩刑期間再犯新罪會被收監、數罪并罰的后果,王某震不是不知道,卻心存僥幸,被查后還費盡心思逃避法律處罰,甚至最后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時故意把“震”寫為“振”,再次企圖以諧音字蒙混過關。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執勤民警對王某震醉駕違法行為,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7月6日,王某震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故城縣公安局刑事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