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直接列為生態環境“黑名單”企業!


一、因嚴重污染環境構成犯罪的;


二、因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拘留的;


三、被生態環境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


四、對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的突出環境違法問題,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發生重大或者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六、一年內因同種類違法行為被生態環境部門實施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拒不執行停止建設、限制生產、停止排污、停產整治等行政決定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列為生態環境信用“黑名單”的情形。


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有關部門將聯合實行以下措施:


一、納入重點監管范圍,提高檢查的比例和頻次,對發現的新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二、從嚴審核行政許可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


三、停止執行稅收、補貼等優惠性政策;


四、3年內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禁止參與評優、評先,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對“黑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將實施以下懲戒:


一、禁止參與評優、評先,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二、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并給予降級或扣分處理;


三、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等措施;


四、國家和本身規定的其他聯合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