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關于加強入境來衡
人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嚴防“外來輸入”已成為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為防止境外疫情輸入擴散,切實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鞏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現就加強入境來衡人員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村)要對本單位、本轄區出入境人員全面摸排,及時掌握入境來衡人員動態,并逐級報告所在縣市區疫情防控指揮部。
二、所有入境來衡人員,無論由境外直接進入或從國內其他城市中轉進入,都要提前五天向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所在單位報備。入境返衡后,自覺配合集中隔離觀察14天、進行核酸檢測。入境人員在衡水以外國內其他城市集中隔離觀察滿14天,乘專用交通工具回衡的不需要再集中隔離,但仍需報備相關情況。
三、對近期非必需入境來衡人員,各相關部門、各接洽單位要主動聯系對接,動員其暫緩來衡;若確需入衡,本人或其家屬、親友、單位必須提前五天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所屬主管部門報告境外人員基本情況、入境航班、車次、活動軌跡等相關情況,并提醒入境來衡人員必須主動配合嚴格落實報告、登記調查、檢驗檢疫等防控措施。
四、對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時登記報告、隱瞞旅行居住和身體狀況等信息、拒不服從集中隔離觀察等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等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或第330條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人入境接運、集中隔離、核酸檢測及醫療救治等所有相關費用由本人承擔。
五、入境人員的家屬、親友、接洽單位等拒不按上述要求報告相關情況、幫助入境人員逃避隔離觀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歡迎廣大市民本著對自己、對單位、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及時如實向所在縣市區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或撥打110舉報未登記、未隔離的入境來衡人員情況。
衡水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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