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公安局

關于疫情期間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全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特通告如下:


1、居住出租房屋房東及房屋中介機構,自2020年1月以來有房屋出租給非我市戶籍人員的,按照《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將承租人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機關。同時,應當協助配合衛生防疫部門了解承租人過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員體溫監測和登記工作,對來自重點疫區的,應及時與當地衛生醫療機構或社區(村)聯系報告。


2、用工企業招錄使用非衡水市戶籍人員或接收外地返衡員工時,按照《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規定,及時將用工人員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應當協助配合衛生防疫部門了解務工人員過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員體溫監測和登記工作, 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嚴格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做到全覆蓋、不遺漏,并按屬地要求及時報告相關信息。一旦發現有疑似病人,要及時與當地衛生醫療機構聯系(衡水市設有發熱門診醫療機構信息附后)。


3、近期從疫情較嚴重地區來衡的流動人口,應當及時主動向居住地的社區(村)或疾控中心進行電話報告登記,并按要求自覺進行醫學觀察不少于14天;觀察期間,如出現發熱、呼吸道感染、腹瀉等癥狀,請及時就近到正規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


4、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等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電話申報相關信息。確實急需現場辦理的請先電話預約,為減少出行和人員聚集的交叉感染風險,未預約的業務暫不受理,到現場辦理業務時應當做好個人防護,配合工作人員進行體溫檢測。體溫異常的暫時不要到派出所現場辦理相關業務。


5、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違反疫情管控相關規定、違規租賃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5日

來源:衡水公安官方微信公眾號